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陕西省档案条例》等四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陕西省档案条例》等四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陕西省档案条例》等四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2届]第53号

2017年11月30日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陕西省档案条例〉等四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于2017年11月30日经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陕西省档案条例》等四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17年11月30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决定:

  一、对《陕西省档案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将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赠送、寄存、出售给国家档案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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