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工作规定(2019年修订)

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工作规定(2019年修订)
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工作规定(2019年修订)

高检发办字[2019]55号

2019年5月13日

  (2006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五十三次会议通过 2015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19年3月2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司法解释工作,统一法律适用标准,维护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等法律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在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司法解释。
  地方人民检察院、专门人民检察院不得制定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第三条 司法解释应当主要针对具体的法律条文,并符合立法的目的、原则和原意。

  第四条 司法解释工作应当依法接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认为司法解释违反法律规定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研究制定司法解释过程中,对于法律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或者法律制定后出现新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当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解释的要求或者提出制定、修改有关法律的议案。
  ......
请先同意《服务条款》和《隐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