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垄断协议暂行规定

禁止垄断协议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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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改和部分规章的决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此文件已被
根据《禁止垄断协议规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禁止垄断协议暂行规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0号

2019年6月26日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负责垄断协议的反垄断执法工作。
  市场监管总局根据反垄断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垄断协议的反垄断执法工作。
  本规定所称反垄断执法机构包括市场监管总局和省级市场监管部门。

  第三条 市场监管总局负责查处下列垄断协议:
  (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二)案情较为复杂或者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
  (三)市场监管总局认为有必要直接查处的。
  前款所列垄断协议,市场监管总局可以指定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查处。
  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根据授权查处垄断协议时,发现不属于本部门查处范围,或者虽属于本部门查处范围,但有必要由市场监管总局查处的,应当及时向市场监管总局报告。

  第四条 反垄断执法机构查处垄断协议时,应当平等对待所有经营者。

  第五条 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协议或者决定可以是书面、口头等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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