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广州市环境保护条例》、《广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广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定》、《广州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规定》、《广州市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若干规定》的决定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广州市环境保护条例》、《广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广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定》、《广州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规定》、《广州市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若干规定》的决定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广州市环境保护条例》、《广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广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定》、《广州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规定》、《广州市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若干规定》的决定

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5号

2019年1月30日

  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19年1月10日表决通过的《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广州市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广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的决定》《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广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定〉的决定》《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广州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规定〉的决定》《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广州市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若干规定〉的决定》,业经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19年1月16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广州市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等五项决定的决定

  (2019年1月16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审查了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的《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广州市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广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的决定》《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广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定〉的决定》《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广州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规定〉的决定》《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广州市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若干规定〉的决定》,该五项决定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决定予以批准,由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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