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2019年修订)

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2019年修订)
  
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2019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

2019年7月24日

  (2009年6月17日国土资源部第45号令公布 根据2016年1月5日国土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9年7月16日自然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一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土地调查的有效实施,根据《土地调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土地调查是指对土地的地类、位置、面积、分布等自然属性和土地权属等社会属性及其变化情况,以及永久基本农田状况进行的调查、监测、统计、分析的活动。

  第三条 土地调查包括全国土地调查、土地变更调查和土地专项调查。
  全国土地调查,是指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对全国城乡各类土地进行的全面调查。
  土地变更调查,是指在全国土地调查的基础上,根据城乡土地利用现状及权属变化情况,随时进行城镇和村庄地籍变更调查和土地利用变更调查,并定期进行汇总统计。
  土地专项调查,是指根据自然资源管理需要,在特定范围、特定时间内对特定对象进行的专门调查,包括耕地后备资源调查、土地利用动态遥感监测和勘测定界等。

第四条 全国土地调查,由国务院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调查领导小组遵照要求实施。
  土地变更调查,由自然资源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实施。
  土地专项调查,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配合同级财政部门,根据条例规定落实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调查所需经费。必要时,可以与同级财政部门共同制定土地调查经费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等土地收益中列支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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