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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一)删去第三十八条。
(二)将第三十九条修改为:“种子检验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合格证书的,由考核机关撤销其合格证书。
“种子检验机构伪造测试、试验、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证明,情节严重的,由考核机关取消其种子检验机构合格证书。”
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3号
2019年8月27日
《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管理办法》已经农业农村部2019年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长 韩长赋
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以下简称“种子检验机构”)管理,规范种子检验机构考核工作,保证检验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考核,是指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考核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规定,对种子检验机构的检测条件、能力等资质进行考评和核准的活动。
第三条 从事下列活动的种子检验机构,应当经过考核合格:
(一)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司法机关作出的裁判、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等出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
(二)为社会经济活动出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
(三)其他依法应当经过考核合格的。
第四条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种子检验机构的考核、监管、技术指导等工作。
农业农村部负责制定种子检验机构考核相关标准,监督、指导考核工作。具体工作由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承担。
第五条 种子检验机构考核应当遵循统一规范、客观公正、科学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采取文件审查、现场评审和能力验证相结合的方式,实行考核要求、考核程序、证书标志、监督管理统一的制度。
种子检验机构考核的申请、受理、公示、证书打印等通过中国种业大数据平台办理。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六条 申请考核的种子检验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具有与其从事检验活动相适应的检验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具有不少于100平方米的固定工作场所,工作环境满足检验要求;
(四)具备与申请检验活动相匹配的检验设备设施;
(五)具有有效运行且保证其检验活动独立、公正、科学、诚信的管理体系;
(六)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标准、技术规范规定的特殊要求。
......
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一)删去第三十八条。
(二)将第三十九条修改为:“种子检验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合格证书的,由考核机关撤销其合格证书。
“种子检验机构伪造测试、试验、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证明,情节严重的,由考核机关取消其种子检验机构合格证书。”
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3号
2019年8月27日
《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管理办法》已经农业农村部2019年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长 韩长赋
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以下简称“种子检验机构”)管理,规范种子检验机构考核工作,保证检验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考核,是指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考核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规定,对种子检验机构的检测条件、能力等资质进行考评和核准的活动。
第三条 从事下列活动的种子检验机构,应当经过考核合格:
(一)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司法机关作出的裁判、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等出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
(二)为社会经济活动出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
(三)其他依法应当经过考核合格的。
第四条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种子检验机构的考核、监管、技术指导等工作。
农业农村部负责制定种子检验机构考核相关标准,监督、指导考核工作。具体工作由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承担。
第五条 种子检验机构考核应当遵循统一规范、客观公正、科学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采取文件审查、现场评审和能力验证相结合的方式,实行考核要求、考核程序、证书标志、监督管理统一的制度。
种子检验机构考核的申请、受理、公示、证书打印等通过中国种业大数据平台办理。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六条 申请考核的种子检验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具有与其从事检验活动相适应的检验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具有不少于100平方米的固定工作场所,工作环境满足检验要求;
(四)具备与申请检验活动相匹配的检验设备设施;
(五)具有有效运行且保证其检验活动独立、公正、科学、诚信的管理体系;
(六)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标准、技术规范规定的特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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