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

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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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关于改和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52),此文件已被

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2000]第283号      

2000年3月15日      

  《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已经2000年2月1日国务院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总理  朱镕基    

  附件:《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

  第一条 为了健全国有企业监督机制,加强对国有企业的监督,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以下简称监事会)由国务院派出,对国务院负责,代表国家对国有重点大型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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