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长庆石油勘探局天然气资源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长庆石油勘探局天然气资源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长庆石油勘探局天然气资源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7]187号  

1997年12月29日

  陕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地方税务局:  

  为了促进革命老区的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长庆石油勘探局天然气资源税适用税作如下调整:  

  从1998年1月1日起,长庆石油勘探局天然气资源税适用税率由现行的每千立方米2元调整为每千立方米6元;1999年1月1日起调至每千立方米8元;2000年1月1日起调整为每千立方米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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