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代理条例

专利代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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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专利代理条例(2018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6号),此文件已被修订。


专利代理条例  

国务院令[1991]第76号  

1991年3月4日

  现发布《专利代理条例》,自1991年4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李鹏  

  附件:专利代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专利代理机构以及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专利代理工作的正常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专利代理是指专利代理机构以委托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办理专利申请或者办理其他专利事务。

  第二章 专利代理机构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专利代理机构是指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办理专利申请或者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服务机构。  
  专利代理机构包括:  
  (一)办理涉外专利事务的专利代理机构;  
  (二)办理国内专利事务的专利代理机构;  
  (三)办理国内专利事务的律师事务所。

  第四条 专利代理机构的成立,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章程、固定办公场所;  
  (二)有必要的资金和工作设施;  
  (三)财务独立,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四)有三名以上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的专职人员和符合中国专利局规定的比例的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的兼职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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