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19年第1号

2019年11月30日

  《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2019年11月1日本届商务部第19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钟山

  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为继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根据国务院关于清理证明事项等工作要求,商务部对相关规章进行了清理。经相关联发部门同意,现决定:

  一、废止2部规章
  (一)经商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同意,决定废止《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商务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04年第3号)。
  (二)决定废止《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5年第19号)。

  二、修改10部规章
  (一)决定删除《拍卖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24号)第八条的“(四)法定代表人简历和有效身份证明;”和第十一条的“(四)分公司负责人简历及有效身份证明;”。
  决定修改第八条的“(六)固定办公场所产权证明或租用合同”和第十一条的“(六)固定办公场所产权证明或租用合同”为“企业已购买或租用固定办公场所的书面承诺”。
  删除第三章“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取得拍卖业务的许可、变更和终止”。
  (二)经商海关总署、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同意,决定将《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令2008年第5号)第九条修改为:“从事翻新业务进口重点旧机电产品的单位,国家规定有资质要求的,还须提供已取得相关资质证明的书面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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