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

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
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2019年第2号

2019年12月30日

  《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已经2019年12月19日商务部第20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同意,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钟 山
  局 长 肖亚庆

  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提升外商投资促进、保护和管理水平,完善外商投资政策措施,改善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外国投资者直接或者间接在中国境内进行投资活动,应由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根据本办法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信息。

第三条 商务部负责统筹和指导全国范围内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以及自由贸易试验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相关机构负责本区域内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工作。

  第四条 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应当通过企业登记系统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信息。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报送的上述投资信息推送至商务主管部门。
  商务部建立外商投资信息报告系统,及时接收、处理市场监管部门推送的投资信息以及部门共享信息等。

第五条 市场监管总局统筹指导全国企业登记系统、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设,保障外商投资信息报告的实施。

  第六条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做好工作衔接。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为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报送投资信息提供专门指导。

  第七条 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及时报送投资信息,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原则,不得进行虚假或误导性报告,不得有重大遗漏。

  第二章 报告主体、内容与方式

  第八条 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通过提交初始报告、变更报告、注销报告、年度报告等方式报送投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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