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章程(2018年修订)
2018年8月17日
(2015年6月26日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2018年8月17日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英文名称为Asset Management Association of China,缩写为AMAC。
第二条 本团体是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设立的,由基金行业相关机构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从事非营利性活动。
第三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在会员管理活动中发挥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
本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主要宗旨是:提供行业服务,促进行业交流和创新,提升行业执业素质,提高行业竞争力;发挥行业与政府间桥梁与纽带作用,维护行业合法权益,促进公众对行业的理解,提升行业声誉;履行行业自律管理,促进会员合规经营,维持行业的正当经营秩序;促进会员忠实履行受托义务和社会责任,推动行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以下简称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设在中国北京市。
第二章 职责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职责范围包括:
(一)教育和组织会员遵守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维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二)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建议和要求;
(三)制定和实施行业自律规则,监督、检查会员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对违反自律规则和协会章程的,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四)制定行业执业标准和业务规范,组织基金从业人员的从业考试、资质管理和业务培训;
(五)为会员提供服务,组织投资者教育,收集、整理、发布行业数据信息,开展行业研究、行业宣传、会员交流、国际交流与合作,推动行业创新发展;
(六)对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的基金业务纠纷进行调解;
(七)依法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私募基金产品备案;
(八)根据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授权开展相关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会员种类:单位会员。
第八条 本团体会员分为普通会员、联席会员、观察会员、特别会员。
公募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协会规定条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加入本团体,成为普通会员。
基金服务机构加入本团体,成为联席会员。
不符合普通会员条件的其它私募基金管理人,加入本团体,成为观察会员。
证券期货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指数公司、经副省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各类基金行业协会、境内外其它特定机构投资者等,加入本团体,成为特别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章程;
(二)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从事基金相关业务;
(三)本团体要求的其他条件。
......
2018年8月17日
(2015年6月26日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2018年8月17日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英文名称为Asset Management Association of China,缩写为AMAC。
第二条 本团体是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设立的,由基金行业相关机构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从事非营利性活动。
第三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在会员管理活动中发挥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
本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主要宗旨是:提供行业服务,促进行业交流和创新,提升行业执业素质,提高行业竞争力;发挥行业与政府间桥梁与纽带作用,维护行业合法权益,促进公众对行业的理解,提升行业声誉;履行行业自律管理,促进会员合规经营,维持行业的正当经营秩序;促进会员忠实履行受托义务和社会责任,推动行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以下简称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设在中国北京市。
第二章 职责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职责范围包括:
(一)教育和组织会员遵守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维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二)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建议和要求;
(三)制定和实施行业自律规则,监督、检查会员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对违反自律规则和协会章程的,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四)制定行业执业标准和业务规范,组织基金从业人员的从业考试、资质管理和业务培训;
(五)为会员提供服务,组织投资者教育,收集、整理、发布行业数据信息,开展行业研究、行业宣传、会员交流、国际交流与合作,推动行业创新发展;
(六)对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的基金业务纠纷进行调解;
(七)依法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私募基金产品备案;
(八)根据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授权开展相关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会员种类:单位会员。
第八条 本团体会员分为普通会员、联席会员、观察会员、特别会员。
公募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协会规定条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加入本团体,成为普通会员。
基金服务机构加入本团体,成为联席会员。
不符合普通会员条件的其它私募基金管理人,加入本团体,成为观察会员。
证券期货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指数公司、经副省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各类基金行业协会、境内外其它特定机构投资者等,加入本团体,成为特别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章程;
(二)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从事基金相关业务;
(三)本团体要求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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