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

2020年1月17日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现将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下列所得,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一)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二)中国境外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支付且负担的稿酬所得;
  (三)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四)在中国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所得;
  (五)从中国境外企业、其他组织以及非居民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六)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七)转让中国境外的不动产、转让对中国境外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投资形成的股票、股权以及其他权益性资产(以下称权益性资产)或者在中国境外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但转让对中国境外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投资形成的权益性资产,该权益性资产被转让前三年(连续36个公历月份)内的任一时间,被投资企业或其他组织的资产公允价值50%以上直接或间接来自位于中国境内的不动产的,取得的所得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八)中国境外企业、其他组织以及非居民个人支付且负担的偶然所得;
  (九)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二、居民个人应当依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当期境内和境外所得应纳税额:
  (一)居民个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综合所得,应当与境内综合所得合并计算应纳税额;
  (二)居民个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经营所得,应当与境内经营所得合并计算应纳税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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