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等30部省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等30部省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律商网注]
根据《陕西省旅游管理条例》 (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5号),此文件中《陕西省旅游管理条例》已被废止。
根据《陕西省水土保持条例》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二届第3号),此文件中《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已被废止。
根据《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2020年修订)》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三届]第32号),此文件中《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已被废止。
根据《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陕西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的决定》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三届]第75号),此文件中《陕西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已被废止。
根据《陕西省食盐管理条例》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三届〕第77号),此文件中《陕西省盐业条例》已被废止。

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等30部省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7号

2004年8月3日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等30部省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于2004年8月3日经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等30部省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04年8月3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对《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等30部省地方性法规作如下修改:
  一、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第二十条修改为:“中、小学教师实行教师资格制度。取得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取得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教师资格学历的公民,申请获取教师资格,必须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
  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二、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1.删去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关于跨境狩猎许可和第三款关于跨省(区)狩猎许可的规定。
  2.删去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关于跨省(区)收购一般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许可的规定。
  3.第二十七条修改为:“驯养繁殖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家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驯养繁殖许可证;驯养繁殖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驯养繁殖许可证;驯养繁殖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驯养繁殖许可证。
  前款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由县级以上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单位收购。”
  4.删去第三十二条关于对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研究、采集标本、拍摄电影、录像许可的规定。
  5.删去第三十四条中“或对国家、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研究、采集标本、拍摄电影、录像的”。
  6.删去第三十六条第(七)项中“第三十三条”。

  三、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办法
  1.删去第三十六条关于陕西省环境污染治理证书的规定。
  2.删去第三十八条关于有毒、危险物品环境安全证书的规定。

  四、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1.删去第九条第二款中“因地少人多,退耕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确有困难的,须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在规定期限内采取水土保持措施,方可耕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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