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Implementing Measures of the People’s Bank of China for Administrative Licensing (Only Title Translated)

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Implementing Measures of the People’s Bank of China for Administrative Licensing (Only Title Translated)
  
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令[2020]第1号

2020年3月20日

  《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2020年3月5日中国人民银行2020年第1次行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 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行长 易纲

  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实施行政许可适用本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不适用本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根据相关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接入中国人民银行及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等建设、运营的信息化系统进行审核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法实施行政许可;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当在中国人民银行授权范围内依法实施行政许可。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非歧视的原则。

  第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为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章。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不得增设行政许可,不得增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的行政许可条件。

  第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法保护申请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

  第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推进行政许可电子办理,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申请人通过电子政务系统提出申请的,符合相关要求的电子申请材料、电子证照、电子印章、电子签名、电子档案与纸质申请材料、纸质证照、实物印章、手写签名或者盖章、纸质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通过电子政务系统向申请人发送的相关文书、颁布的各种决定书和行政许可证,与纸质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章 行政许可的一般程序

  第一节 申请与受理

  第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制作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按规定在办公场所、互联网站公示行政许可事项及其适用范围、审查类型、审批依据、受理机构和相关职能部门、决定机构、申请条件、申请接受方式和接受地址、办理基本流程和办理方式、办理时限、审批结果和送达方式、收费依据、监督投诉渠道等信息,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
  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说明、解释,并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行政许可的,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提出申请。
  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该格式文本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公布,并通过电子政务系统提供下载,或者由承办行政许可事项的职能部门提供。申请书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申请人可以当面提交行政许可申请,也可以通过电子政务系统提出,并按照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在指定地点提交或者通过电子政务系统在线提交申请材料。

  第十条 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承办行政许可事项的职能部门负责审查受理。
  依法应当由中国人民银行下级行先行审查后报上级行决定的行政许可事项的申请,由下级行承办行政许可事项的职能部门受理;需要多个职能部门办理的申请,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一个职能部门统一受理、牵头办理。

  第十一条 申请人提交行政许可申请时,应当出示身份证明文件;单位申请的,应当出示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者营业执照,以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件等身份证明文件。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还应当提供申请人、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和授权委托书;办理开户许可等事项,由商业银行等机构批量代理提交的除外。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核对上述身份证明文件,必要时可以利用技术手段核实申请人身份。

  第十二条 申请人向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有权要求申请人提供申请材料真实性声明。

  第十三条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及时办理登记手续,并向申请人出具申请材料接收凭证,载明申请材料接收日期;当场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决定书、补正告知书等的,可以不再出具申请材料接收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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