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监管办法的通知
Circular of the General Office of the China Banking and Insurance Regulatory Commission on Issuing the Measures for the Regulation of Credit Insurance and Guarantee Insurance (Only Title Translated)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监管办法的通知
Circular of the General Office of the China Banking and Insurance Regulatory Commission on Issuing the Measures for the Regulation of Credit Insurance and Guarantee Insurance (Only Title Translated)
  
[律商网注]
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关于清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1年第7号),此文件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监管办法的通知

银保监办发[2020]39号

2020年5月8日

各银保监局,各财产保险公司:

  现将《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办法》实施后,保险公司如不符合第四条、第五条要求的,应于过渡期内逐步降低融资性信保业务的未了责任余额,妥善有序消化存量业务,融资性信保业务总体未了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办法》印发之日的余额。过渡期为《办法》印发之日起6个月。过渡期满后,保险公司仍不符合第四条、第五条要求的,不得开展融资性信保业务。

  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监管办法

  为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进一步加强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以下简称信保业务)监管,规范经营行为,防范化解风险,促进信保业务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是指以履约信用风险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信用保险的信用风险主体为履约义务人,投保人、被保险人为权利人;保证保险的投保人为履约义务人,被保险人为权利人。
  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银保监会批准设立的财产保险公司;所称专营性保险公司,是指经银保监会批复的直保业务经营范围仅限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的财产保险公司。
  本办法所称融资性信保业务,是指保险公司为借贷、融资租赁等融资合同的履约信用风险提供保险保障的信保业务。
  本办法所称合作机构,是指在营销获客、风险审核、催收追偿等信保业务经营过程中的相关环节,与保险公司开展合作的机构。


  第二条 保险公司经营信保业务,应当坚持依法合规、小额分散、风险可控的经营原则。

  第二章 经营规则

  第三条 保险公司开展信保业务应当遵守偿付能力监管要求,充分考虑偿付能力监管要求对信保业务的资本约束,确保信保业务的发展与公司资本实力、风险管理能力相匹配。

  第四条 保险公司经营融资性信保业务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最近两个季度末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75%,且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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