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的补充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的补充规定
  
[律商网注]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法律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六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的补充规定

主席令[1994]第19号

1994年3月5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的补充规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6次会议于1994年3月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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