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的决定
Decision on Revising the Measures for the Parallel Administration of Average Fuel Consumption and New Energy Vehicle Credits for Passenger Vehicle Enterprises (Only Title Translated)

关于修改《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的决定
Decision on Revising the Measures for the Parallel Administration of Average Fuel Consumption and New Energy Vehicle Credits for Passenger Vehicle Enterprises (Only Title Translated)
  
关于修改《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3号

2020年6月15日

  《关于修改〈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20年4月23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第15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审议同意,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部 长苗圩
  财政部部长 刘昆
  商务部部长 钟山
  海关总署署长 倪岳峰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局长 肖亚庆

  关于修改《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的决定

  为了适应我国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需要,工业和信息化部等有关部门决定对《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四条第三款修改为:“本办法所称传统能源乘用车,是指除新能源乘用车以外的,能够燃用汽油、柴油、气体燃料或者醇醚燃料等的乘用车(含非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
  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条第四款:“本办法所称低油耗乘用车,是指综合燃料消耗量不超过《乘用车燃料消耗量评价方法及指标》(GB27999)中对应的车型燃料消耗量目标值与该核算年度的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要求之积(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原则保留两位小数)的传统能源乘用车。”

  二、将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对核算年度生产量2000辆以下并且生产、研发和运营保持独立的境内乘用车生产企业,进口量2000辆以下的获境外乘用车生产企业授权的进口乘用车供应企业,放宽其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积分的达标要求:
  (一)2016年度至2020年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较上一年度下降6%以上的,其达标值在《乘用车燃料消耗量评价方法及指标》规定的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要求基础上放宽60%;下降3%以上不满6%的,其达标值放宽30%;
  (二)2021年度至2023年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较上一年度下降达到4%以上的,其达标值在《乘用车燃料消耗量评价方法及指标》规定的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要求基础上放宽60%;下降2%以上不满4%的,其达标值放宽30%;
  (三)2024年度及以后年度的核算要求,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另行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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