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化票据管理办法
Administrative Measures for Standardized Notes (Only Title Translated)

标准化票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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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化票据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0]6号

2020年6月24日

  为规范标准化票据融资机制,更好服务中小企业融资和供应链金融发展,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标准化票据管理办法》,现予公布,自2020年7月28日起实施。

  标准化票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标准化票据业务,支持中小金融机构流动性,服务中小企业融资和供应链金融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标准化票据,是指存托机构归集核心信用要素相似、期限相近的商业汇票组建基础资产池,以基础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为偿付支持而创设的等分化受益凭证。

  第三条 标准化票据的创设和交易应根据市场需要,遵循公平自愿、诚信自律、风险自担的原则。

  第四条 标准化票据属于货币市场工具,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标准化票据实施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主要参与机构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存托机构,是指为标准化票据提供基础资产归集、管理、创设及信息服务的机构。
  存托机构应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存托协议约定,完成每只标准化票据相关的登记、托管、信息披露以及协助完成兑付、追索等,督促原始持票人、承兑人、承销商等相关机构履行法律法规规定及存托协议约定的义务。

  第六条 存托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熟悉票据和债券市场业务的商业银行或证券公司;
  (二)具有与开展标准化票据存托业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内控制度和业务设施等;
  (三)财务状况良好,组织机构健全,内部控制规范,风险管理有效;
  (四)信誉良好,最近两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五)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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