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的命令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的命令
[律商网注]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国发[2004]16号),教育部已取消在京教育机构设立无线电台(站)审核。
新文件名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72号)。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的命令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1993]第128号

1993年9月11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无线电管理,维护空中电波秩序,有效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保证各种无线电业务的正常进行,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和研制、生产、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以及使用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无线电管理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分工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贯彻科学管理、促进发展的方针。

  第四条 无线电频谱资源属国家所有。国家对无线电频谱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开发、科学管理、有偿使用的原则。

第五条 国家鼓励对无线电频谱资源的开发、利用和科学研究,努力推广先进技术,提高管理水平。对在无线电管理工作和科学研究中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在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全国无线电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  拟订无线电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行政法规;
  (二)  制订无线电管理规章;  
  (三)  负责无线电台(站)、频率的统一管理;  
  (四)  协调处理无线电管理方面的事宜;  
  (五)  制定无线电管理方面的行业标准;
  (六)  组织无线电管理方面的科学研究工作;  
  (七)  负责全国的无线电监测工作;
  (八)  统一办理涉外无线电管理方面的事宜。

  第七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军事系统的无线电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  参与拟订并贯彻执行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规章,拟订军事系统的无线电管理办法;
  (二)  审批军事系统无线电台(站)的设置,核发电台执照;
  (三)  负责军事系统无线电频率的规划、分配和管理;
  (四)  核准研制、生产、销售军用无线电设备和军事系统购置、进口无线电设备的有关无线电管理的技术指标;  
  (五)  组织军事无线电管理方面的科研工作,拟制军用无线电管理技术标准;  
  (六)  实施军事系统无线电监督和检查;  
  (七)  参与组织协调处理军地无线电管理方面的事宜。
  ......
请先同意《服务条款》和《隐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