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等三十二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等三十二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律商网注]
根据《广州市不动产登记办法》 (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1号),此文件中《广州市城镇房地产登记办法》已被废止。
根据《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广州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条例》的决定》 (广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5号),此文件中《广州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条例》已被废止。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等三十二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9号

2020年8月20日

  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19年11月20日通过的《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等三十二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业经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0年7月2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等三十二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19年11月20日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20年7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一、对《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的修改
  将第十二条第十八条中的“工商行政”修改为“市场监督”。

  二、对《广州市邮政管理条例》的修改
  (一)将第三条中的“工商”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
  (二)将第十三条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商营业执照”修改为“营业执照”。
  (三)删除第十六条中的“和储蓄存款”。
  (四)删除第二十一条中的“租用信箱自取,或”。
  (五)删除第二十九条中的“储蓄存款、”和“邮政企业应”。
  (六)删除第三十一条第四款中的“由司法机关”。

  三、对《广州市白云山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的修改
  (一)将第十条第三款中的“省建设主管部门”修改为“市林业主管部门”。
  (二)删除第十六条中的“价格的”。
  (三)将第十八条中的“市政园林管理部门”修改为“林业和园林行政主管部门”。
  (四)将第二十七条第(六)项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三)、(四)、(五)、(七)项规定,放养或圈养除旅游观赏和资源保护需要外的禽畜的;攀、折、钉、拴树、竹,践踏、采摘花草的;吸烟、随地丢弃烟头,焚烧垃圾或者在指定地点外烧烤、焚香、生火的;随地吐痰、便溺、随意抛弃瓜果皮核、纸屑及其他生活垃圾的;在景物和设施上涂污、刻画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五十元罚款。因烧烤、焚香、生火、吸烟或随地丢弃烟头造成火灾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将第二十九条中的“环境保护”修改为“生态环境”。
  (六)删除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中的“由司法机关”。

  四、对《广州市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的修改
  (一)将第五条中的“劳动、人事”修改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社会保险”修改为“医疗保障”。
  (二)将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三款中的“劳动行政部门”修改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三)将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中的“行政处分”修改为“处分”。

  五、对《广州市城市快速路路政管理条例》的修改
  (一)将第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快速路路政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制止和处理各种侵占、损坏快速路、快速路用地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
  (二)将第三条第三款中的“城市规划”修改为“规划”,“工商行政”修改为“市场监督”。
  (三)删除第四条,原有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四)将第五条中的“必须经快速路路政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后,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修改为“应当依法向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五)将第七条第一款中的“快速路路政管理机构”修改为“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删除第三款。
  (六)删除第八条,原有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七)将第九条、第十三条中的“路政管理机构”修改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八)将第九条中的“市市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九)将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中的“快速路路政管理机构”修改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十)删除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原有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十一)删除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中的“由司法机关”。
  (十二)将第十九条中的“行政处分”修改为“处分”。
  (十三)删除第二十条,原有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六、对《广州市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的修改
  (一)将第四条中的“计划”修改为“发展改革”,“环保”修改为“生态环境”,“工商”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
  (二)第十八条修改为:“森林公园的门票和园内交通运输服务价格等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抄送上一级价格行政管理部门。”
  (三)将第二十三条中的“工商”修改为“市场监督”。
  (四)将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中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修改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将第二十四条中的“行政处分”修改为“处分”。

  七、对《广州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的修改
  (一)删除第六条第三款中的“公务员、”;将第四款中的“文化广电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将第五款中的“环境保护”修改为“生态环境”,“安全监督”修改为“应急管理”,“食品药品监督、质量技术监督”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删除“计生”、“地震”和“行政”。
  (二)删除第三十四条,原有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八、对《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管理条例》的修改
  (一)将第三条第二款中的“以及供配电系统等设施”修改为“、充电设施以及供配电系统等设施”。
  (二)删除第五条第三款中的“市政、”,将“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修改为“国土、房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修改为“应急管理”,“工商”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环境保护”修改为“生态环境”。
  (三)将第六条第一款中的“编制”修改为“编制、修改”,删除“、市政”。
  (四)将第九条修改为:“新建、改建、扩建公共汽车电车客运服务设施应当符合公共汽车电车专项规划和公共汽车电车客运服务设施建设计划。”
  (五)将第十一条第一款中的“下列工程项目在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总平面图时,应当按照规划技术标准同时对公共汽车电车首末站、中途站、枢纽站进行规划设计或者预留用地”修改为“下列工程项目在编制总平面图时,应当按照规划条件、技术标准同时对公共汽车电车首末站、中途站、枢纽站进行规划设计或者预留用地”,删除第二款中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和第三款中的“市政、”。
  (六)将第十三条中的“市政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删除“交通、”。
  (七)删除第十四条中的“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批复客运服务设施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方案时,应当将有关资料抄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八)删除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的“市政、”。
  (九)将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中的“安全生产监督”修改为“应急管理”。
  (十)将第五十二条中的“环保”修改为“生态环境”。

  九、对《广州市教育经费投入与管理条例》的修改
  (一)删除第十条中的“、营业税”。
  (二)删除第二十条中的“应当持有价格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按照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
  (三)将第二十五条中的“行政处分”修改为“处分”。
  (四)将第二十七条中的“监察部门”修改为“监察机关”,“行政处分”修改为“处分”,删除“由司法机关”。

  十、对《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的修改
  (一)将第四条第三款中的“环保”修改为“生态环境”,删除“行政”。
  (二)将第四条第三款、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中的“国土房管”修改为“国土、房屋”。
  (三)将第四条第三款、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中的“工商”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
  (四)将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城乡规划、国土、房屋、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卫生、文化广电、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与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实现信息互通共享,及时通过基础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提供城乡规划、用地、施工、卫生、文化经营、消防许可和商事登记、房屋租赁备案等信息。有城市管理视频监控、卫星遥感监测、城市基础地理等信息的,应当一并提供。”
  (五)将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产权登记机关对未经规划条件核实或者经核实不通过的建设工程,不得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第(三)项修改为:“卫生、文化广电、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核发有关执照、许可证时,应当对注册的住所和经营场所的合法性进行审核把关,查验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意见或者房地产权证件,未经规划条件核实、经规划条件核实不通过或者没有房地产权证件的,不得核发有关证照;”;第(四)项中的“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修改为“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意见”。
  (六)将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中的“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修改为“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未通过”。
  (七)删除第十八条第二款。
  (八)删除第二十六条第三款。
  (九)将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中的“行政监察”中的“行政”删除。

  十一、对《广州市生态公益林条例》的修改
  (一)将第五条第三款中的“环境保护”修改为“生态环境”。
  (二)将第三十二条第(三)项修改为:“非法狩猎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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