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2020年修订)

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2020年修订)
  
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2020年修订)

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09号

2020年8月31日

  《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经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于2020年8月26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治理结构
  第三章 开发建设
  第四章 产业发展
  第五章 投资促进
  第六章 社会治理
  第七章 法治环境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以下简称前海合作区)开发建设,深化与香港的紧密合作,发展现代服务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构建开放型、创新型产业体系,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前海合作区的范围包括国务院批复的《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总体发展规划》(以下简称《前海规划》)确定的区域和经国务院批准的扩展区域。

  第三条 前海合作区坚持依托香港、服务内地、面向世界,创新发展金融、物流、信息服务、科技服务、文化创意等现代服务业,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建设国际化城市新中心,在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和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中发挥更大作用。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前海规划》实施的领导,按照《前海规划》确定的功能定位和发展重点,制定实施方案,统筹推进《前海规划》的全面实施。

  第五条 前海合作区应当积极探索与香港合作发展的新机制、新模式、新途径。
  前海合作区的开发、建设和管理应当借鉴吸收香港等地区和国际的先进经验,探索与国际通行规则和国际惯例接轨。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条例建立健全适合前海合作区发展需要的体制机制。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辖区人民政府和前海合作区管理机构应当完善前海合作区体制机制,在前海合作区开发建设、产业发展、投资促进、市场监管、社会治理、法治建设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不断推进制度集成创新。

  第二章 治理结构

  第七条 设立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以下简称管理局)。
  管理局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依照本条例履行前海合作区开发建设、运营管理、产业发展、法治建设、社会建设促进等相关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可以实行企业化管理但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经国务院批准的前海合作区扩展区域的事权划分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管理局应当编制年度工作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前海合作区开发、建设、管理的实际情况,具体规定和调整管理局的行政管理职责、公共服务范围以及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辖区人民政府在前海合作区履行职责的范围。
  管理局的权责清单由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清单范围外的职责分别由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辖区人民政府承担,管理局负责协调。

  第九条 管理局设局长一名,副局长若干名,管理局正副局长按照管理权限和程序,由市人民政府任命。
  管理局可以从境外专业人士中选聘管理人员。
  管理局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咨询机构。

  第十条 在非金融类产业项目的审批管理领域,管理局根据国家授权行使计划单列市的管理权限。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前海合作区战略定位和管理体制,建立健全有利于前海合作区建设发展的稳定可预期的财政保障体制。

  第十二条 管理局可以根据前海合作区发展情况和实际需要,按照确定的限额或者标准,自主决定机构设置、人员聘用和内部薪酬制度。

  第十三条 管理局可以自行依法组织政府采购,市财政部门依法实施监督和管理。

  第十四条 管理局可以依法设立企业,由其负责前海合作区土地一级开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运营等。
  管理局对所设立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委派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出资人权利。

  第十五条 管理局应当提升政务服务水平,创新公共管理体制机制,在前海合作区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第十六条 设立前海合作区廉政监督机构,对前海合作区开发、建设、运营和管理活动等履行监督职责。
  前海合作区廉政监督机构根据深圳市监察委员会的授权,行使相应的职权,其工作经费由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

  第十七条 深圳市前海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在前海合作区行使市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职权,履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相应职责,负责前海合作区地方金融管理领域的统筹、协调、统计、调查工作,可以制定相关先行先试的监管制度。
  深圳市前海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可以开展以合作监管与协调监管为支撑的金融综合监管试点,探索建设跨境金融创新监管区。

  第十八条 鼓励企业依法建立行业协会、商会等组织,维护行业合法权益。
  管理局制定涉及行业管理和发展的规则、指引,应当与各有关行业协会、商会等充分协商,在重大问题上达成共识。

  第三章 开发建设

  第十九条 前海合作区开发建设应当遵循整体规划、统筹推进、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原则,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理念,实现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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