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等七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等七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等七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4号

2020年9月24日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等七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于2020年9月24日经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等七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20年9月24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

  一、对《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四条第二款、第三十条中的“卫生”修改为“卫生健康”,“文化”修改为“文化旅游”,“交通”修改为“交通运输”。
  (二)将第二十三条中的“城乡规划”修改为“自然资源”。
  (三)将第二十四条中的“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为“国土空间规划”。
  (四)将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三条中的“文化”修改为“文化旅游”。
  (五)删去第三十六条。
  (六)将第四十六条改为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中的 “文化”修改为“文化旅游”。
  (七)将本条例相关条款中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修改为“应急管理”。

  二、对《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六条第二款中的“国土资源”修改为“自然资源”。
  (二)将第七条第二款中的“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修改为“自然资源”,“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修改为“国土空间规划”。
  (三)将第十九条第三款中的“城乡规划”修改为“国土空间规划”。
  (四)将第三十条第一款中的“城乡规划”修改为“自然资源”。

  三、对《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二条第三款修改为:“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用于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其他用途的公共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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