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煤炭条例》等十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煤炭条例》等十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律商网注]
根据《河南省畜牧条例》 (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9号),此文件中《河南省畜牧业条例》已被废止。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煤炭条例》等十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2号

2016年3月29日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煤炭条例〉等十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经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16年3月29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煤炭条例》等十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16年3月29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为了依法推进简政放权,省人大常委会对法律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所涉及的我省地方性法规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省人大常委会决定对下列十部地方性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对《河南省煤炭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十三条修改为:“煤矿投入生产前,煤矿企业应当依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煤炭生产”。
  (二)删去第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
  (三)删去第四十条第(一)、(三)项和第四十二条第(二)项。
  (四)将第四十七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煤矿企业对安全事故隐患不按期整改的,由县级以上煤炭管理部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责令停止生产;经整改,仍达不到安全生产的,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依法实施关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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