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5号

2020年10月17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0年10月1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

  (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第四款修改为:“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整体或者局部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二、将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该单位可以依法处置其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促进相关发明创造的实施和运用。”

  三、将第十四条改为第四十九条。

  四、将第十六条改为第十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国家鼓励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实行产权激励,采取股权、期权、分红等方式,使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合理分享创新收益。”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条:“申请专利和行使专利权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滥用专利权损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滥用专利权,排除或者限制竞争,构成垄断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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