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

广州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
  
广州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

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5号

2020年11月4日

  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于2020年7月29日通过的《广州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业经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0年9月2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广州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

  (2020年7月29日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 2020年9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改善环境质量,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制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携带、燃放等安全管理活动。
  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的安全管理,适用《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各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工作。
  市公安机关负责烟花爆竹非经营性储存、运输、携带、燃放的公共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规定。区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非经营性储存、运输、携带、燃放的公共安全管理工作。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经营性储存的安全管理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管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生态环境、气象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加强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任务、要求,协助做好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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