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等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8号
2020年11月27日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等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于2020年11月27日经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等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20年11月27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定:
一、对《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作出修改
(一)第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公安机关负责见义勇为行为确认等日常管理工作,协调、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做好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工作。”
第二款改为第三款,修改为:“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教育、财政等部门应当按照规定职责,做好有关见义勇为人员奖励、保障的相关工作。”
(二)第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见义勇为申请人或者举荐人对公安机关确认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复核申请。”
(三)将第十一条修改为:“对见义勇为人员进行嘉奖、记三等功,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记二等功,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记一等功,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
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8号
2020年11月27日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等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于2020年11月27日经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等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20年11月27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定:
一、对《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作出修改
(一)第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公安机关负责见义勇为行为确认等日常管理工作,协调、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做好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工作。”
第二款改为第三款,修改为:“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教育、财政等部门应当按照规定职责,做好有关见义勇为人员奖励、保障的相关工作。”
(二)第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见义勇为申请人或者举荐人对公安机关确认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复核申请。”
(三)将第十一条修改为:“对见义勇为人员进行嘉奖、记三等功,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记二等功,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记一等功,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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