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81号
2020年11月27日
《湖北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已由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20年11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湖北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
(2020年11月27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人力资源市场培育
第三章 人力资源市场规范
第四章 服务保障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培育和发展人力资源市场,规范人力资源市场活动,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促进就业创业,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人力资源市场的培育、规范、服务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人力资源市场,是指人力资源的供给方与需求方通过市场机制实现人力资源交流配置,以及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供需双方提供相关服务行为的总称。
本条例所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包括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提供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的机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人力资源服务经营活动的机构。
第四条 人力资源市场活动遵循合法、公平、自愿、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力资源市场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培育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激发人力资源创新创造创业活力,推进人力资源市场高质量发展。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人力资源市场的统筹规划和服务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人力资源市场的服务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公安、财政、商务、税务、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人力资源市场相关的服务管理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促进就业创业和人才流动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或者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人力资源市场培育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多层次、多元化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加强统筹协调和政策支持,优化市场发展环境,发展专业性、行业性人力资源市场,鼓励并规范高端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推动人力资源服务专业化、信息化、产业化、国际化。
第九条 支持通过兼并、收购、重组、联盟等方式,培育有核心产品、成长性好、竞争力强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鼓励发展有特色和潜力的中小型专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注册和使用自主商标,开展自主品牌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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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81号
2020年11月27日
《湖北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已由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20年11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湖北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
(2020年11月27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人力资源市场培育
第三章 人力资源市场规范
第四章 服务保障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培育和发展人力资源市场,规范人力资源市场活动,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促进就业创业,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人力资源市场的培育、规范、服务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人力资源市场,是指人力资源的供给方与需求方通过市场机制实现人力资源交流配置,以及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供需双方提供相关服务行为的总称。
本条例所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包括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提供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的机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人力资源服务经营活动的机构。
第四条 人力资源市场活动遵循合法、公平、自愿、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力资源市场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培育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激发人力资源创新创造创业活力,推进人力资源市场高质量发展。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人力资源市场的统筹规划和服务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人力资源市场的服务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公安、财政、商务、税务、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人力资源市场相关的服务管理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促进就业创业和人才流动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或者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人力资源市场培育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多层次、多元化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加强统筹协调和政策支持,优化市场发展环境,发展专业性、行业性人力资源市场,鼓励并规范高端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推动人力资源服务专业化、信息化、产业化、国际化。
第九条 支持通过兼并、收购、重组、联盟等方式,培育有核心产品、成长性好、竞争力强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鼓励发展有特色和潜力的中小型专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注册和使用自主商标,开展自主品牌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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