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2号

2020年11月29日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 理  李克强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以下简称外商投资法),国务院对与外商投资法不符的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国务院决定:

  一、对22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二、废止《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2009年11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7号公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国务院决定修改的行政法规

一、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

  二、将《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第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的“外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修改为“外资银行”。
  第五条第一款中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修改为“外商投资企业”。

  三、将《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二条中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修改为“外商投资”。

  四、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第三十六条中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修改为“外商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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