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20年修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20年修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20年修订)

法释[2020]19号

2020年12月29日

  (2001年6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80次会议通过,根据2013年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0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1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1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等十八件知识产权类司法解释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为了正确审理专利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下列专利纠纷案件:
  1.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案件;
  2.专利权权属纠纷案件;
  3.专利合同纠纷案件;
  4.侵害专利权纠纷案件;
  5.假冒他人专利纠纷案件;
  6.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纠纷案件;
  7.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奖励、报酬纠纷案件;
  8.诉前申请行为保全纠纷案件;
  9.诉前申请财产保全纠纷案件;
  10.因申请行为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案件;
  11.因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案件;
  12.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署名权纠纷案件;
  13.确认不侵害专利权纠纷案件;
  14.专利权宣告无效后返还费用纠纷案件;
  15.因恶意提起专利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案件;
  16.标准必要专利使用费纠纷案件;
  17.不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维持驳回申请复审决定案件;
  18.不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决定案件;
  19.不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实施强制许可决定案件;
  20.不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实施强制许可使用费裁决案件;
  21.不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行政复议决定案件;
  22.不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其他行政决定案件;
  23.不服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行政决定案件;
  24.确认是否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纠纷案件;
  25.其他专利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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