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订)

法释[2020]19号

2020年12月29日

  (2001年1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3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等十八件知识产权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商标法修改决定)已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为了正确审理商标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现就人民法院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等问题,作如下解释:

  第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以下商标案件:
  1.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复审决定或者裁定的行政案件;
  2.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有关商标的其他行政行为的案件;
  3.商标权权属纠纷案件;
  4.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
  5.确认不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
  6.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
  7.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案件;
  8.商标代理合同纠纷案件;
  9.申请诉前停止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案件;
  10.申请停止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损害责任案件;
  11.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案件;
  12.申请诉前证据保全案件;
  13.其他商标案件。
  ......
请先同意《服务条款》和《隐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