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2020年修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2020年修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2020年修订)

法释[2020]18号

2020年12月29日

  (1997年1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46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等二十九件商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

  为正确审理存单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和在总结审判经验的基础上,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存单纠纷案件的范围
  (一)存单持有人以存单为重要证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纠纷案件;
  (二)当事人以进账单、对账单、存款合同等凭证为主要证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纠纷案件;
  (三)金融机构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存单、进账单、对账单、存款合同等凭证无效的纠纷案件;
  (四)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纠纷案件。

第二条 存单纠纷案件的案由
  人民法院可将本规定第一条所列案件,一律以存单纠纷为案由。实际审理时应以存单纠纷案件中真实法律关系为基础依法处理。

第三条 存单纠纷案件的受理与中止
  存单纠纷案件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审查,符合规定的,均应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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