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的公告

关于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的公告
  
[律商网注]
根据《关于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的公告》 (股转系统公告[2021]1015号),此文件已被修订。

关于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的公告

股转系统公告[2021]1号

2021年1月8日

  为进一步规范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的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施行。2019年6月14日发布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的实施,有效履行自律监管职责,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市场参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及其他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对违反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的监管对象实施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适用本细则。
  前款所称监管对象包括:
  (一)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破产管理人及其相关人员;
  (三)主办券商、保荐机构、承销商(以下统称证券公司)及其相关人员;
  (四)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其他证券服务机构(以下统称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
  (五)做市商及其他交易参与人;
  (六)投资者;
  (七)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机构和人员。

  第三条 实施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应当遵循依规、公正、及时的原则。

  第四条 实施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与违规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危害程度相当。

  第五条 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可以单独或合并实施。

  第六条 纪律处分由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根据纪律处分委员会的意见作出决定并实施。
  自律监管措施由全国股转公司或其指定的业务部门(以下简称业务部门)作出决定并实施。

  第七条 监管对象被全国股转公司或业务部门实施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的,应当根据要求履行相关义务。监管对象未按要求履行义务的,全国股转公司或业务部门可以对其进一步实施自律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

  第八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或者生效司法裁判文书中对相关事实情况作出认定的,全国股转公司或业务部门可以据此认定监管对象的违规事实,并实施相应的自律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
  全国股转公司或业务部门认定违规事实所依据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或者司法裁判文书被依法撤销,监管对象可以向全国股转公司或业务部门书面申请撤销自律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

  第九条 全国股转公司工作人员实施自律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应当严格遵纪守法,公正廉洁,不得利用职务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泄露所知悉的监管对象的商业秘密。

  第十条 全国股转公司工作人员与自律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事项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自律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

  第十一条 实施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可以综合考量挂牌公司所属市场层级、监管对象违规行为的主观因素、客观因素、监管对象的职务、职责、权限及履职情况等具体情节予以认定。

  第十二条 实施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时可以综合考量的主观因素包括:
  (一)违规行为发生后,监管对象是否掩饰、隐瞒违规事实,是否采取适当的补救、改正措施;
  (二)违规行为发生后,监管对象是否及时向全国股转公司或者中国证监会报告,是否积极配合,是否干扰、阻碍调查的进行;
  (三)其他需要考量的主观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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