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律商网注]
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22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80号

2021年2月26日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2月23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1年第2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易会满

  附件1: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债券的发行、交易或转让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并在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并在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证券公司柜台转让的,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办法所称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第三条 公司债券可以公开发行,也可以非公开发行。

  第四条 发行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履行披露义务,所披露或者报送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诚实守信,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维护债券持有人享有的法定权利和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权利。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怠于履行偿债义务或者通过财产转移、关联交易等方式逃废债务,蓄意损害债券持有人权益。

  第六条 为公司债券发行提供服务的承销机构、受托管理人,以及资信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和人员应当勤勉尽责,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监管规则,按规定和约定履行义务。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全面配合承销机构、受托管理人、证券服务机构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发行人、承销机构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在发行定价和配售过程中,不得有违反公平竞争、进行利益输送、直接或间接谋取不正当利益以及其他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

  第八条 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债券发行的注册,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债券发行出具的审核意见,或者中国证券业协会按照本办法对公司债券发行的报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经营风险、偿债风险、诉讼风险以及公司债券的投资风险或收益等作出判断或者保证。公司债券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九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公司债券的发行及其交易或转让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证券自律组织依照相关规定对公司债券的发行、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登记结算、承销、尽职调查、信用评级、受托管理及增信等进行自律管理。
  证券自律组织应当制定相关业务规则,明确公司债券发行、承销、报备、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信息披露、登记结算、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持有人会议及受托管理等具体规定,报中国证监会批准或备案。

  第二章 发行和交易转让的一般规定

  第十条 发行公司债券,发行人应当依照《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对以下事项作出决议:
  (一)发行债券的金额;
  (二)发行方式;
  (三)债券期限;
  (四)募集资金的用途;
  (五)其他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明确的事项。
  发行公司债券,如果对增信机制、偿债保障措施作出安排的,也应当在决议事项中载明。

  第十一条 发行公司债券,可以附认股权、可转换成相关股票等条款。上市公司、股票公开转让的非上市公众公司股东可以发行附可交换成上市公司或非上市公众公司股票条款的公司债券。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发行公司债券补充资本。上市公司发行附认股权、可转换成股票条款的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的相关规定。股票公开转让的非上市公众公司发行附认股权、可转换成股票条款的公司债券,由中国证监会另行规定。

  第十二条 根据财产状况、金融资产状况、投资知识和经验、专业能力等因素,公司债券投资者可以分为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专业投资者的标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执行。
  证券自律组织可以在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的基础上,设定更为严格的投资者适当性要求。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比例超过百分之五的股东,可视同专业投资者参与发行人相关公司债券的认购或交易、转让。

  第十三条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按照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资金用途,必须经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约定的用途;改变资金用途,应当履行募集说明书约定的程序。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发行人应当指定专项账户,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接收、存储、划转。

  第三章 公开发行及交易

  第一节 注册规定

  第十四条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二)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三)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和正常的现金流量;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由证券交易所负责受理、审核,并报中国证监会注册。

  第十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一)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
  (二)违反《证券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用途。

  第十六条 资信状况符合以下标准的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可以参与认购:
  (一)发行人最近三年无债务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
  (二)发行人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债券一年利息的1.5倍;
  (三)发行人最近一期末净资产规模不少于250亿元;
  (四)发行人最近36个月内累计公开发行债券不少于3期,发行规模不少于100亿元;
  (五)中国证监会根据投资者保护的需要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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