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的公告

关于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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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的公告》 (股转系统公告[2021]1020号),此文件已被修订。

关于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的公告

股转系统公告[2021]351号

2021年3月26日

  为进一步支持、规范挂牌公司回购股份行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施行。2018年12月28日发布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回购股份实施办法》(2019年10月18日更名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与2019年6月14日发布的《关于实施要约回购制度的公告》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

  (2018年12月28日发布,2019年10月18日由《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回购股份实施办法》更名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2021年3月26日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挂牌公司回购股份行为,保护投资者和挂牌公司合法权益,明确股份回购业务办理要求,根据《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挂牌公司以下列方式回购股份适用本细则:
  (一)以竞价或做市交易方式回购股份(以下简称竞价或做市方式回购);
  (二)以要约方式回购股份(以下简称要约回购);
  (三)在符合本细则规定的情形下向特定对象回购股份(以下简称定向回购)。

  第三条 挂牌公司回购股份,应当遵守《公司法》关于回购情形、决策程序、数量上限和持有期限等规定。
  挂牌公司回购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的,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发布回购结果公告后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四条 挂牌公司回购股份,应当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得损害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挂牌公司回购股份,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六条 挂牌公司回购股份,应当充分关注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审慎制定、实施回购股份方案,回购股份的规模、价格等应当与公司的实际财务状况相匹配。

  第七条 任何人不得利用挂牌公司回购股份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和利益输送等活动。

  第八条 挂牌公司回购股份应当使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开立的挂牌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下简称回购专户)。回购专户只能用于购买本公司股份。
  挂牌公司不得使用公司普通证券账户买卖本公司股份。

  第九条 挂牌公司回购专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利润分配、配股、质押等权利。

  第十条 挂牌公司在回购期间不得发行股份募集资金,但依照有关规定发行优先股的除外。

  第二章 竞价或做市方式回购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一条 挂牌公司实施竞价或做市方式回购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公司股票挂牌满12个月;
  (二)回购股份后,公司具备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三)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
  截至董事会通过回购股份决议之日,挂牌公司股票无收盘价的,不得实施竞价或做市方式回购。

  第十二条 挂牌公司实施竞价或做市方式回购应当面向公司全体股东,不得采用大宗交易、特定事项协议转让方式回购股份。

  第十三条 竞价或做市方式回购期间,挂牌公司变更股票交易方式的,应当及时披露回购方式的变更情况,并按变更后的回购方式实施回购。

  第十四条 挂牌公司应当合理安排回购规模和回购资金,并在回购股份方案中明确拟回购股份数量或者资金总额的上下限,且下限不得低于上限的50%。

  第十五条 竞价或做市方式回购的价格上限原则上不应高于董事会通过回购股份决议前60个交易日(不含停牌日)交易均价的200%;确有必要超过这一上限或未能采用交易均价的,挂牌公司应当综合参考股票交易价格、前期发行价格、资产评估报告确定的评估价格或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等因素,合理确定回购价格上限,并在回购股份方案中充分说明定价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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