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2021版)》《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信息披露表格体系(2021版)》《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说明书投资人保护机制示范文本(2021版)》的公告

关于发布《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2021版)》《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信息披露表格体系(2021版)》《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说明书投资人保护机制示范文本(2021版)》的公告
  
[律商网注]
根据《关于发布《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说明书投资人保护机制示范文本》《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会议信息披露文件示范文本》的通知》 (中市协发〔2023〕218号),此文件中《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说明书投资人保护机制示范文本》已被修订。
根据《关于发布《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会议规程》《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同意征集操作指引》的公告》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23〕27号),此文件中《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信息披露表格体系》的PH表(持有人会议信息披露表)已被废止。

关于发布《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2021版)》《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信息披露表格体系(2021版)》《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说明书投资人保护机制示范文本(2021版)》的公告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21]10号

2021年3月26日

  为规范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银行间债券市场秩序,保护市场参与者合法权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组织市场成员修订形成了《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2021版)》《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信息披露表格体系(2021版)》,于2021年2月9日经交易商协会第三届理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同步修订形成了《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说明书投资人保护机制示范文本(2021版)》,于2021年1月29日经交易商协会第四届债券市场专业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上述规则及示范文本于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1: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2021版)

  (2008年4月15日第一届常务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2012年3月1日第三届常务理事会第一次会议修订;2017年6月16日第三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修订;2021年2月9日第三届理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银行间债券市场秩序,保护市场参与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对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下简称“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及相关工作实施自律管理。

  第三条 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及存续期的信息披露适用本规则。法律法规或交易商协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规则所称存续期为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登记完成直至付息兑付全部完成或发生债务融资工具债权债务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期间。

  第四条 信息披露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语言应简洁、平实和明确,不得有祝贺性、广告性、恭维性或诋毁性的词句。

  第五条 信息披露文件一经公布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进行变更或更正的,应披露变更公告和变更或更正后的信息披露文件。已披露的原文件应在信息披露渠道予以保留,相关机构和个人不得对其进行更改或替换。

  第六条 债务融资工具的投资者应当对披露信息进行独立分析,独立判断债务融资工具的投资价值,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第七条 本规则是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不论本规则是否明确规定,凡对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非金融企业偿债能力或投资者权益可能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企业和其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均应当及时披露。

  第八条 除依本规则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应符合法律法规及本规则相关要求,以事实为基础,不得误导投资者。

  第二章 企业信息披露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九条 企业应当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企业及其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信息披露职责,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或履行同等职责的人员无法保证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企业应当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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