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

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
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84号

2021年6月11日

  《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已经2021年6月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1年第4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易会满

  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

  为贯彻落实《民法典》、新《证券法》及国务院“放管服”改革有关要求等,中国证监会对有关证券期货制度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对3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将《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第三项中“企业法人”修改为“营利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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