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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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决定》(主席令[2001]第65号),此文件已被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主席令[1996]67号

1996年5月15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律师执业条件
  第三章  律师事务所
  第四章  执业律师的业务和权利、义务
  第五章  律师协会
  第六章  法律援助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律师制度,保障律师依法执行业务,规范律师的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发挥律师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第三条 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律师执业应当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的监督。
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第二章  律师执业条件

  第五条 律师执业,应当取得律师资格和执业证书。

  第六条 国家实行律师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制度。具有高等院校法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同等专业水平,以及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经律师资格考试合格的,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授予律师资格。
律师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办法,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第七条 具有高等院校法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法律研究、教学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人员,申请律师执业的,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的条件考核批准,授予律师资格。

第八条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书:
(一)具有律师资格;
(二)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
(三)品行良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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