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等二部规章的决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等二部规章的决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等二部规章的决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2号

2021年7月2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等二部规章的决定》已经2021年6月24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第10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局长:张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等二部规章的决定

  为了实施2021年1月22日公布的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决定对《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办法》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详见附件。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本决定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附件1:对《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的修改

  一、将名称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二、将第四条第一款中的“参与案件办理的有关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修改为“参与案件办理的有关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回避”。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回避决定作出之前,不停止案件调查。”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参与案件办理的有关人员对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四、第六条改为第七条,将其中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修改为“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第七条改为第八条,将其中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省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的除外”修改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省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的,从其规定”。

  六、第八条改为第九条,将第一款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在本部门确定的权限范围内以本部门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法律、法规授权以派出机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的除外。”
  将第二款中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修改为“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法定权限内书面委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具体事项、权限、期限等内容。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组织应当将委托书向社会公布。”

  七、第九条改为第十条,将其中的3处“电子商务”修改为“网络交易”。

  八、第十一条改为第十二条,将其中的“由先立案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修改为“由最先立案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

  九、第十二条改为第十三条,将其中的“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管辖”修改为“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管辖;也可以直接由共同的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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