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Circular of the State Administration for Market Regulation and the Ministry of Finance on Issuing the Interim Measures for Rewards for Whistleblower Reports of Major Violations in the Field of Market Regulation (Only Title Translated)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Circular of the State Administration for Market Regulation and the Ministry of Finance on Issuing the Interim Measures for Rewards for Whistleblower Reports of Major Violations in the Field of Market Regulation (Only Title Translated)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市监稽规[2021]4号

2021年7月3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财政厅(局):

  市场监管总局、财政部联合制定了《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做好协调配合及举报奖励资金保障工作,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措施和配套制度,积极推进举报奖励制度落实。对于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场监管总局、财政部反馈。

  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推动社会共治,根据市场监管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社会公众(以下统称举报人,应当为自然人)举报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重大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结案后给予相应奖励,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重大违法行为是指涉嫌犯罪或者依法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吊销(撤销)许可证件、较大数额罚没款等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对重大违法行为有具体规定的,可以从其规定。较大数额罚没款由省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商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结合实际确定。

  第三条 举报下列重大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结案后,给予相应奖励:
  (一)违反食品、药品、特种设备、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重大违法行为;
  (二)具有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重大违法行为;
  (三)市场监管领域具有较大社会影响,严重危害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的重大违法行为;
  (四)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违法行为。
  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认定,需要给予举报奖励的,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四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接收投诉举报的互联网、电话、传真、邮寄地址、窗口等渠道,向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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