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等九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等九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律商网注]
根据《广东省科技创新条例》 (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1号),此文件中《广东省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已被废止。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等九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1号

2020年11月27日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等九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由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20年11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等九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20年11月27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

  一、对《广东省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十六条中的“重点大学”修改为“较高水平的高等学校”。
  (二)删去第二十四条。
  (三)删去第二十六条中的“发明者自行要求调离本单位后,其权利自动消失”。
  此外,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二、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出修改
  将第四十六条第三项中的“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胎子女,责令补办结婚登记”修改为“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胎子女,告知其依法办理结婚登记”。

  三、对《广东省房地产开发经营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三条第一款、第四条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一款中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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