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24号

2021年9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已于2021年8月25日经第2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李小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船舶航行、停泊和作业安全,保护水域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从事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便群众、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负责全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和其他承担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职责的机构(以下统称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的职责权限,负责本辖区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作业和活动许可

  第五条 在管辖海域内进行下列施工作业,应当经海事管理机构许可,并核定相应安全作业区:
  (一)勘探,港外采掘、爆破;
  (二)构筑、维修、拆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
  (三)航道建设、疏浚(航道养护疏浚除外)作业;
  (四)打捞沉船沉物。

  第六条 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下列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应当经海事管理机构许可,并根据需要核定相应安全作业区:
  (一)勘探,港外采掘、爆破;   
  (二)构筑、设置、维修、拆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  
  (三)架设桥梁、索道;   
  (四)铺设、检修、拆除水上水下电缆或者管道;
  (五)设置系船浮筒、浮趸、缆桩等设施;   
  (六)航道建设施工、码头前沿水域疏浚;
  (七)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
  (八)打捞沉船沉物。

  第七条 在管辖水域内从事需经许可的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的单位、人员、船舶、海上设施或者内河浮动设施符合安全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要求;
  (二)已制定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方案;
  (三)有符合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环境要求的保障措施、应急预案和责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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