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央生态环保转移支付资金项目储备制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资环[2021]91号
2021年8月23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自然资源厅(局)、生态环境厅(局)、应急管理厅(局)、林业和草原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应急管理局、林业和草原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央生态环保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充分发挥生态环保资金职能作用,我们制定了《中央生态环保转移支付资金项目储备制度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央生态环保转移支付资金项目储备制度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生态环保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加快预算执行,避免“资金等项目”,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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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资环[2021]91号
2021年8月23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自然资源厅(局)、生态环境厅(局)、应急管理厅(局)、林业和草原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应急管理局、林业和草原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央生态环保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充分发挥生态环保资金职能作用,我们制定了《中央生态环保转移支付资金项目储备制度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央生态环保转移支付资金项目储备制度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生态环保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加快预算执行,避免“资金等项目”,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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