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10年9月17日

  (2010年9月17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废止下列地方性法规:

  一、贵州省保护农村专业户合法权益的若干规定(试行)
  (1984年7月11日贵州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二、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暂行办法
  (1986年12月29日贵州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三、贵州省禁止赌博暂行条例
  (1987年9月16日贵州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四、贵州省禁止卖淫嫖娼的规定
  (1988年11月23日贵州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五、贵州省保护经济活动中合法收入的规定
  (1992年11月5日贵州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六、贵州省鼓励外商和华侨港澳台同胞投资条例
  (1992年12月10日贵州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七、贵州省股份合作企业条例
  (1994年11月29日贵州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八、贵州省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
  (1996年3月29日贵州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九、贵州省荒山有偿使用管理条例
  (1997年11月21日贵州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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