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平安建设条例

广州市平安建设条例
  
广州市平安建设条例

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3号

2021年12月16日

  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十五次会议于2021年9月28日通过的《广州市平安建设条例》,业经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于2021年12月1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广州市平安建设条例

  (2021年9月28日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十五次会议通过 2021年12月1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范和化解社会风险,营造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建设平安广州,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平安建设活动。

  第三条 平安建设遵循总体国家安全观,坚持党的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原则,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

  第四条 市、区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负责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平安建设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指导实施平安建设相关法律、法规;
  (二)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平安建设的决议和决定;
  (三)编制平安建设规划,研究平安建设重大问题;
  (四)指导、督查相关部门落实领导责任制和目标管理责任制;
  (五)建立和实施平安建设考核奖惩制度;
  (六)协调推进平安建设的其他事项。
  市、区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下设办公室,负责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的日常工作。
  镇、街道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在市、区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的领导下,组织开展群防群治、基层社会治理等活动,协调指导社区矫正、社区戒毒、社会治安防控、矛盾纠纷化解等工作。

  第五条 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应当根据平安建设工作需要,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相关单位作为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的成员单位,并实行动态调整。
  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的成员单位应当遵守本级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的各项制度,执行会议决议、决定,履行相应的平安建设工作职责,指导、监督、检查本行业、本系统平安建设工作。

  第六条 平安建设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市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应当制定平安建设中长期工作目标和年度工作目标。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的成员单位应当根据平安建设中长期工作目标和年度工作目标确定本单位的工作目标、工作任务并落实目标管理责任。
  平安建设实行领导责任制。国家机关主要负责人为本行政区域、本系统或者本单位的平安建设第一责任人,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为本单位的平安建设第一责任人。

  第七条 区、镇、街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作为平安建设工作平台,应当建立调度、分办、协同等工作机制,开展社会风险排查、研判、防控和矛盾纠纷化解、平安建设宣传等工作。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履行平安建设相关职责,将平安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平安建设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标准化建设,为平安建设工作提供保障。

  第九条 国家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将与平安建设相关的法律、法规、典型案例、工作成效等纳入平安建设宣传教育内容,开展平安建设宣传教育。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平安建设宣传,支持法律服务工作者发挥专业优势开展平安建设法治宣传,支持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各类媒体开展平安建设公益宣传。
  家庭、学校和社会应当相互配合,对青少年开展平安建设宣传教育,防止青少年受到毒品、邪教和其他不良思想的影响。

  第二章 基础建设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单位应当建立社会风险排查、分析和研判机制,定期对本行政区域、本行业社会风险进行排查、分析和研判,对社会风险隐患信息进行搜集和监测,对社会风险发生的可能性进行评判、预测并制定相应的分级预警制度。
  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的成员单位应当定期向同级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办公室报送本行业、本系统重大社会风险评估报告,并根据高等级风险预警信号制定预防处置方案和措施,及时进行化解处置。处置涉及多个行业、部门、区域的,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办公室应当统筹协调。
  预防处置结束后,相关单位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对公共事件防控、社会治安防控和犯罪预防、矛盾纠纷化解等预防处置措施的效果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优化调整相关措施。

  第十一条 重大行政决策和重大建设工程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造成影响的,应当开展社会安全稳定风险评估。
  开展社会安全稳定风险评估应当听取公众意见,并可以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采取定性、定量分析方法对决策或者工程的风险可控性进行分析。
  ......
请先同意《服务条款》和《隐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