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办法

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办法
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令[2021]第7号

2021年12月28日

  《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办法》已经2021年11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2021年第11次行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行 长 易纲

  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保护担保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关于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的决定》(国发[2020]18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纳入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范围的担保类型包括:
  (一)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
  (二)应收账款质押;
  (三)存款单、仓单、提单质押;
  (四)融资租赁;
  (五)保理;
  (六)所有权保留;
  (七)其他可以登记的动产和权利担保,但机动车抵押、船舶抵押、航空器抵押、债券质押、基金份额质押、股权质押、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质押除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应收账款是指应收账款债权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的权利以及依法享有的其他付款请求权,包括现有的以及将有的金钱债权,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付款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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