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志愿服务条例(2020年修订)

广东省志愿服务条例(2020年修订)
  
广东省志愿服务条例(2020年修订)

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7号

2020年11月27日

  《广东省志愿服务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20年11月27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广东省志愿服务条例》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志愿服务条例(2020年修订)

  (1999年8月5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0年7月23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20年11月27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鼓励和规范志愿服务,促进志愿服务事业发展,倡导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精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社会文明进步,根据《志愿服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的志愿服务以及与志愿服务有关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是指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社会或者他人提供的公益服务。
  本条例所称志愿者,是指以自己的时间、知识、技能、体力等从事志愿服务的自然人。
  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组织,是指依法成立,以开展志愿服务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

  第三条 开展志愿服务,应当遵循自愿、无偿、平等、诚信、合法的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危害国家安全。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志愿服务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志愿服务事业发展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合理安排志愿服务所需资金,促进广覆盖、多层次、宽领域开展志愿服务。

  第五条 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负责建立志愿服务工作协调机制,统筹规划本行政区域内的志愿服务事业发展,加强对志愿服务工作的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和经验推广。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志愿服务行政管理工作,拟订志愿服务行政管理政策措施,负责志愿者注册管理、志愿服务组织登记管理、志愿服务信息化管理、志愿服务活动规范管理,以及相关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与志愿服务有关的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与志愿服务相关的工作。
  共产主义青年团应当做好青年志愿服务工作,配合民政部门做好志愿服务教育培训和信息化等工作。
  工会、妇女联合会、红十字会、残疾人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科学技术协会、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等其他有关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应当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做好相应的志愿服务工作。

  第二章 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

  第六条 志愿者可以将其身份信息、服务技能、服务时间、联系方式等个人基本信息,通过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的志愿服务信息系统自行注册,也可以通过志愿服务组织进行注册。
  志愿者提供的个人基本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本省建立和完善统一的志愿服务信息平台,制定统一的信息数据对接标准,依托省政府政务大数据平台整合志愿服务相关信息和数据资源,实现全省志愿服务数据统一归集、统一管理和共享交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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