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转板办法(试行)》的通知
Circular on Issuing the Measures for the Shift of Companies Listed on the Beijing Stock Exchange to the SSE STAR Market (for Trial Implementation) (Only Title Translated)

关于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转板办法(试行)》的通知
Circular on Issuing the Measures for the Shift of Companies Listed on the Beijing Stock Exchange to the SSE STAR Market (for Trial Implementation) (Only Title Translated)
  
关于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转板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证发[2022]34号

2022年3月4日

各市场参与人:

  为了细化落实《中国证监会关于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转板的指导意见》,规范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科创板转板审核及上市安排等事宜,本所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转板上市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详见附件),并更名为“《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转板办法(试行)》”。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所于2021年2月26日发布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转板上市办法(试行)》(上证发[2021]17号)同时废止。北京证券交易所开市前,原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精选层挂牌公司申请在本所科创板转板上市的,仍适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转板上市办法(试行)》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转板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科创板转板的审核及上市安排等事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转板的指导意见》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交所上市公司(以下简称转板公司)向本所科创板转板审核及上市安排事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转板公司申请转板至科创板上市,应当向本所提交转板申请文件。
  本所对转板公司的转板申请文件进行审核(以下简称转板审核)。审核通过的,作出同意上市的决定;审核不通过的,作出不同意上市的决定。

  第四条 本所转板审核重点关注并判断转板公司是否符合本所规定的转板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督促转板公司完善信息披露内容。
  本所转板审核遵循依法合规、公开透明、便捷高效的原则,提高审核透明度,明确市场预期。

  第五条 转板公司应当诚实守信,依法充分披露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需的信息,保证转板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转板公司应当按照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要求,依法向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业务运营、财务会计以及其他资料,配合相关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和其他相关工作。

  第六条 转板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诚实守信,保证转板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依法审慎作出并履行相关承诺。
  前款规定的相关主体应当依法配合保荐人及证券服务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和其他相关工作,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或者影响能力指使或者协助转板公司进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行为,不得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七条 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保证转板报告书、上市保荐书等文件的真实、准确、完整。
  保荐人应当严格遵守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的要求,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充分了解转板公司经营情况和风险,对转板公司转板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全面核查验证,对转板公司是否符合转板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独立作出专业判断,审慎作出推荐决定。

  第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保证转板报告书中与其专业职责有关的内容及其出具文件的真实、准确、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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