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征收管理的通知
财综字[1995]10号
1995年1月26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土地管理局(厅):
为了进一步加强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下简称“土地出让金”)的征收管理,现对土地出让金征收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土地出让金应全部上缴财政,由财政列入预算,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
二、财政部门是土地出让金收入的主管机关,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是土地出让金的代征机关,其他部门和单位一律不得代为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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