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
Decision on Amending and Repealing Some Securities and Futures Rules (Only Title Translated)

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
Decision on Amending and Repealing Some Securities and Futures Rules (Only Title Translated)
  
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02号

2022年8月12日

  《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已经2022年8月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2年第6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8月12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易会满

  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中国证监会对有关证券期货制度文件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中国证监会决定:

  一、对8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附件1)

  二、对1部规章予以废止。(附件2)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中国证监会决定修改的规章

  一、将《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对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管理,规范期货公司运作,防范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六条修改为:“期货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正直诚实、品行良好,熟悉期货法律、行政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
  第十一条第一项修改为:“符合期货从业人员条件”。
  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符合期货从业人员条件”。
  第十五条修改为:“期货公司法定代表人应当符合期货从业人员条件并具备从事期货业务所需的专业能力。”
  第十八条中“可以免试取得期货从业人员资格”修改为“视为符合期货从业人员条件”。
  第十九条第三项修改为:“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被取消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被取消资格之日起未逾5年。”
  第二十二条第四项修改为:“符合期货从业人员条件的证明”。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符合期货从业人员条件的证明”。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删去“及其”。

  二、将《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办法》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期货公司监督管理,促进期货公司加强内部控制、防范风险、稳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以下简称《期货和衍生品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期货公司应当聘请符合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期货公司年度风险监管报表进行审计。”
  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修改为“符合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中“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修改为“符合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三十一条中“《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修改为“《期货和衍生品法》第七十三条”。
  第三十二条修改为:“期货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依据《期货和衍生品法》第一百三十四条《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三、将《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名称修改为《期货交易者保障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修改为:“为保护期货交易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以下简称《期货和衍生品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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